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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贵州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贵州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899号原告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经营者张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贵州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玉屏县。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贵州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2045元,减半收取6023元,由原告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