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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154号案外人:李红,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余崇坤,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80号信都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粟世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李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梁 楷审判员 张 争审判员 夏小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