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6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桂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桂岗,高唐县洪生电子衡器有限责任公司,李洪生,李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勇,男,汉族,山东省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郭桂岗,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高唐县洪生电子衡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光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洪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洪生,男,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李文勇,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桂岗、高唐县洪生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李洪生、李文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300元,执行款30300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标的金额49000元及利息,已执行30300元。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海峰审判员  陈瑞娟审判员  鲁兴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守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