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钟良炳与欧昌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良炳,欧昌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民初519号原告:钟良炳,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欧昌献,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钟良炳与被告欧昌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良炳、被告欧昌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良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6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定于2016年6月10日前偿还清。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原告因自行向被告追收借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欧昌献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属实,但被告现在经济比较困难,暂时没有能力偿还该笔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6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据》交原告收执作为债权凭证。该《借据》载明:今借到钟良炳现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正(250000元),定于2016年6月10还清。上述《借据》的借款人处有被告本人签名并加盖指模,《借据》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6日。上述《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因自行向被告追收借款无果,遂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于2016年1月6日向其借款250000元,提供了被告签名确认的《借据》为证,且被告对此亦没有异议,对此事实本院应予确认。被告借款后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昌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给原告钟良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欧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伟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关舒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