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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6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宁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宁敏,李倩雨,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6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回龙东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85410770-9。被执行人宁敏,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李倩雨,女,199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鹤庄村翠岭街12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6094-5。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敏、李倩雨、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扣留、提取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