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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韦固猛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固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固猛,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固猛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大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固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韦固猛承租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琅东七组19栋2号一楼出租房,并将该房提供给卖淫女任某、梁某、黄某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韦固猛在卖淫女的每次卖淫活动中抽取30%提成。2016年10月30日,公安民警在检查过程中,抓获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女,后根据线索将被告人韦固猛抓获。另查明,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韦固猛被抓获归案。再查明,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固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证人任某、梁某、黄某、罗某、陆某、黎某的陈述、被告人韦固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固猛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固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固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固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固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骆巧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 洋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