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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孟凡计与朱海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计,朱海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701号原告:孟凡计,男,1959年4月1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朱海龙,男,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多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计与被告朱海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计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计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孟凡计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兴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