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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威海众志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威海众志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威海众志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6)鲁1002民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威海众志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合并到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