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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史玲芳诉被告上海凌广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玲芳,上海凌广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1604号原告:史玲芳,女,196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凌广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史玲芳与被告上海凌广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玲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工资等人民币12,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算)。事实和理由:原告已过退休年纪,但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固定劳务关系。2016年5月,原告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及误工工资损失,2016年8月22日,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应支付原告医疗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12,000元,为此,原告将医疗费凭证交付被告,被告因资金困难,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欠原告12,000元,经双方协商约定争取2016年9月30日还清等。届时,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2016年8月22日欠条原件一份,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发生工伤,造成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双方经协商,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12,000元,由于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故向原告出具欠条,争取在2016年9月30日前还清等事实。被告上海凌广工艺品有���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在受雇被告劳务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此造成原告的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共计赔付原告12,000元,由于被告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约期支付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赔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立即支付,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的利息损失,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凌广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玲芳欠款12,000元。二、被告上海凌广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史玲芳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算)。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浦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汤 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