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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春艳与徐立军、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艳,徐立军,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120号原告:韩春艳,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明,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立军,女,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新城区。被告: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海艳,总经理。原告韩春艳与被告徐立军、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韩春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春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韩春艳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