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万迪俊与杨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迪俊,杨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604号原告:万迪俊,男,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杨小勇,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万迪俊诉被告杨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小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小勇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应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游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