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辉申请执行周承忠等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存款冻结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周承忠,胡文东,练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辉,女,生于1968年7月4日。被执行人:周承忠,男,生于1956年4月22日。被执行人:胡文东,男,生于1968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练诗君,男,生于1955年8月26日。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川1724执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文东在大竹农商银行城东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254元。现因本院(2017)川1724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作出了对申请执行人黄辉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执行的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文东在大竹农商银行城东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254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宁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九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