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何平、鹿军伟、朱军建与张群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11执168号刘何平、鹿军伟、朱军建:你们与张群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郊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214505.82元。(2)(3)向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延迟履行金)元。(4)负担案件受理费4447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3117.59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本院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英雄北路236号联系人执行员:李苗虎书记员:韩雁南联系电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