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洋、王建文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洋,王建文,陈文菲,刘馨升,赵林泉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洋,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2014年1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建文,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文菲(曾用名陈斌),女,199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馨升(曾用名刘小贝),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赵林泉,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2007年1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建文、陈文菲、刘馨升、李洋、赵林泉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6)鲁0302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建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陈文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刘馨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洋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赵林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洋撤回上诉。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刑初4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强审 判 员 李浩正审 判 员 成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金书 记 员 张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