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申请执行人方山县鼎盛陶瓷土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方山县鼎盛陶瓷土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64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被执行人方山县鼎盛陶瓷土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X,男,系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赵XX,男,系该公司办事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方山县鼎盛陶瓷土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XX书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8执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二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瑜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