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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兆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兆亚,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本案于2016年9月12日被羁押,同日因本案被鹤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兆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兆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兆亚在鹤山市共和镇江门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冻条车间工作期间,因公司扣减其工资等原因,陈兆亚对公司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6年9月8日22时许,陈兆亚在上班期间,携带云南白药喷雾剂进入真空袋车间,乘无人之机,将云南白药喷雾剂直接喷洒在食品包装用的真空袋表面,造成55600个真空袋受到污染而作废。后经鉴定,真空袋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617元。2016年9月12日陈兆亚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兆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破案经过,被害单位代表人彭磊的陈述,证人吴某至、何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兆亚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资料,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身份证明资料,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真空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兆亚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兆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兆亚向被害单位江门振业水产有限公司退赔经济损失款人民币7617元。三、作案工具云南白药气雾剂保险液瓶一个予以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暂扣于鹤山市公安局,由该局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真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乐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