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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102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圣旺广大工贸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洛阳市财政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圣旺广大工贸有限公司,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洛阳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02行初44号原告:洛阳圣旺广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牡丹桥东二街155号。法定代表人:夏来恩,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杰,男,该公司业务顾问。被告: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立交桥东北侧。法定代表人:杨晓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洛阳市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市府东街财政局大楼。法定代表人:刘庆林,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敏,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国,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洛阳圣旺广大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洛阳市财政局环保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圣旺广大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圣旺广大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圣旺广大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向争代理审判员  朱军鑫人民陪审员  王 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雷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