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5执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万庆与靳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庆,靳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万庆,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靳春伟,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佳木斯市东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万庆与被执行人靳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靳春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靳春伟名下的房屋,但该地段正处于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靳春伟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万庆已明确表示同意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义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