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愈锦与肖如华、丁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愈锦,肖如华,丁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3081号原告陈愈锦,男,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肖如华,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县公路局内),被告丁聪,女,1983年4月1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肖如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愈锦诉被告肖如华、丁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愈锦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如华、丁聪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愈锦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如华、丁聪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愈锦撤回对被告肖如华、丁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陈愈锦负担。审 判 长 袁祖德审 判 员 易忠东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仪炜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