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云磊与王武、栾希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磊,王武,栾希伟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523号原告:王云磊,男,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爽,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武,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栾希伟,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原告王云磊诉被告王武、栾希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王云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王云磊负担。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