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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詹平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平元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平元,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文盲,农民。因非法持有枪支罪,2008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3月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平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平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三台县公安局古井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在被告人詹平元家中依法搜查出一支火药枪。经查该火药枪系被告人詹平元非法持有。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詹平元所持有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平元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平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辩解,并有经当庭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枪支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文书,户籍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平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詹平元的持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平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