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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朝芳、刘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朝芳,刘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780号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王佑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莉,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朝芳,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刘玮,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朝芳、刘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