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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织金县凹河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织金县凹河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289号原告:李某,男。被告:织金县凹河煤矿,住所地织金县马场镇营上村。负责人:郭正帮。原告李某与被告织金县凹河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芬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