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潘志胜与林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胜,林鹏飞,潘志胜,林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529号原告:潘志胜,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林鹏飞,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原告潘志胜与被告林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潘志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志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廖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