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荣军与王庆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荣军,王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冯荣军。被执行人王庆军。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庆军银行存款1039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树山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丁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