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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荣军与王庆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荣军,王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冯荣军。被执行人王庆军。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庆军银行存款1039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树山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丁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