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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27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瑶族,初中文化,住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108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初始,被告人赵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的汽车修理铺内开设供人赌博的场所,并从中抽水牟利。2016年12月21日凌晨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赵某及何某锋等9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1444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扑克牌一副、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等十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利用其经营的汽车修理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赵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郭美苑 书记员 钟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