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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飞龙与王中磊、梁忠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龙,王中磊,梁忠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137号原告:刘飞龙,男,1980年2月2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王中磊,男,现住正蓝旗。被告:梁忠磊,男,现住正蓝旗。原告刘飞龙与被告王中磊、梁忠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2017年3月24日,原告刘飞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飞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飞龙负担。审判员  吴春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温都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