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人民政府与聂中云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人民政府,聂中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785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罗东梅,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日(系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所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聂中云,男,汉族,生���1953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节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聂中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白节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华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志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