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中与上海南华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上海南华商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2813号原告:陈中,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南华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金伟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忠伟,男。原告陈中与被告上海南华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宝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廖文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