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张艳军、张海燕、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802执恢31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1159号。法定代表人闫春阳,行长。被执行人张艳军,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东段2751号5楼。法定代表人王海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作出(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6年6月2日生效,因被执行人张艳军、张海燕、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张玉林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执行款2399300元执行到位,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及部分利息,并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艳军、张海燕、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