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9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孙录友、刘洋、张文业、金宝库、吉林市新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决议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软银欣创低碳循环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张文业,孙录友,刘洋,金宝库,吉林市新核投资合伙企业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1078号原告: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6楼。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秀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二道**号丽港大厦裙房*层202。法定代表人:周逵,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赵秀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0号。法定代表人:王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秀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C座16层。法定代表人:厉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秀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1层B区。法定代表人:倪泽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秀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31号自编一栋第十层1015号房。法定代表人:熊海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秀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软银欣创低碳循环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吉林高新区锦河街***号行政*楼***室。法定代表人:CHAUNCEYSHEY。委托代理人:赵秀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南山街3356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业,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孙录友,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第三人:刘洋,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第三人:张文业,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兼副总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第三人:金宝库,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第三人:吉林市新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吉林市吉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软银欣创低碳循环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录友、刘洋、张文业、金宝库、吉林市新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决议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软银欣创低碳循环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软银欣创低碳循环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审 判 长 刘 琦代理审判员 李淑斌代理审判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诗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