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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道县万家庄乡天堂福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杨元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道县万家庄乡天堂福村委会,杨元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万家庄乡天堂福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廖省志,系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元局。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道县万家庄乡天堂福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杨元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道县万家庄乡天堂福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道县万家庄乡天堂福村委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雪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