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02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中国电信余江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中国电信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法定代表人朱希,厅长。被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余江分公司,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白塔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6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鹰高路政二大队罚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鹰高路政二大队罚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鹰高路政二大队罚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及加处罚款1500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鹰高路政二大队罚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鹰高路政二大队罚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卫华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韩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