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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1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信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焦信芝,女,汉族,1952年7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信芝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