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8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于某某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08刑初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延寿县。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亚布力林业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亚林检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人员尚淑香出庭协助工作。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末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擅自在亚布力林业局双河中心林场25林班12、27小班内,收捡黑头木(杨树、水曲柳、榆树、红松、黄菠萝)等树种,用马拽回家中,用油锯造成长40厘米的圆轱辘,又用斧子劈成柈子72.4跑米。另在其家中查处水曲柳、红松、黄菠萝等林木,长3-8米,计17根。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7189.8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物证作案工具斧子2把、手锯1把、油锯1台;书证案件来源、现场照片、检尺票据、亚布力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认定意见书、扣押笔录、收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亚布力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国有林木打烧柴,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能够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斧子2把、手锯1把、油锯1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立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宇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