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782亚德客(江苏)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昆山科惠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德客(江苏)自动化有限公司,昆山科惠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782号原告:亚德客(江苏)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寰庆路2980号中节能(昆山)循环经济产业园5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363875796。法定代表人:王世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旺球,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科惠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民营区都市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46750367。法定代表人:孟怀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亚德客(江苏)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客公司)与被告昆山科惠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亚德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旺球、科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怀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德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科惠公司支付货款10045.80元。2.判令科惠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亚德客公司、科惠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亚德客公司向科惠公司发送货物,科惠公司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2016年11月15日,双方进行财务核对,科惠公司确认尚有货款10045.80未支付。根据交易习惯,科惠公司应于对账无误后及时支付货款,但截至今日,仍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科惠公司答辩称,对结欠货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不应承担保全费、诉讼费。亚德客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客户对账单一份,证明科惠公司确认未支付货款金额及对应时间。科惠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科惠公司对亚德客公司提供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亚德客公司、科惠公司进行买卖业务往来,2016年11月15日,就双方交易亚德客公司与科惠公司进行对账,科惠公司结欠亚德客公司货款共计10045.80元,科惠公司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因之后科惠公司拖欠上述货款未付,故亚德客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中,亚德客公司与科惠公司通过对账单确认买卖交易中结欠货款的事实,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科惠公司理应及时支付结欠货款。故亚德客公司要求科惠公司支付货款10045.8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昆山科惠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德客(江苏)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45.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共计146元,由被告昆山科惠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顾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