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381曹金培与靖江市永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培,靖江市永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81号原告:曹金培,男被告:靖江市永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培与被告靖江市永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曹金培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