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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0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鲁锦富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宁波至远中宇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锦富,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宁波至远中宇数码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0599号原告:鲁锦富,男,194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峰,男,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李江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女。被告:宁波至远中宇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徐立松。原告��锦富与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宁波至远中宇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锦富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宁波至远中宇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万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