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广全、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全,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华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贵德,陈桂静,陈桂明,杨恩全,朱文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863号申请人:陈广全,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申请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18号气象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陈贵德,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城北外环路。法��代表人:陈贵德,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历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贵德,总经理。被申请人:沂南县华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历山路中段(工商银行沿街楼)。法定代表人:陈桂静,总经理。被申请人:陈贵德,男,1965年5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陈桂静,女,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陈桂明,男,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杨恩全,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朱文颖,女,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陈广全与被申请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华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贵德、陈桂静、陈桂明、杨恩全、朱文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广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上述九名被申请人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华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贵德、陈桂静、陈桂明、杨恩全、朱文颖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