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熊竞与王世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竞,王世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957号原告:熊竞,女,1960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世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竞诉被告王世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竞于2017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熊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熊竞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