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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熊竞与王世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竞,王世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957号原告:熊竞,女,1960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世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竞诉被告王世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竞于2017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熊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熊竞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