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海涛、程兵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程兵,饶老二,姚兴刚,程艳华,刘成城,罗云龙,王永桃,王安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涛,曾用名王海龙,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安徽省涡阳县人,家住安徽省涡阳县。2014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程兵,曾用名黎明,绰号“胖子”,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安徽省涡阳县人,家住安徽省涡阳县。2015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饶老二,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贵州省遵义县人,家住贵州省遵义县。2007年9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姚兴刚,又名刘柱,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安徽省涡阳县人,家住安徽省涡阳县。2016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程艳华,绰号“雷子”,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安徽省涡阳县人,家住安徽省涡阳县。2016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成城,曾用名成城,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安徽省涡阳县人,家住安徽省涡阳县。2016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罗云龙,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贵州省遵义县人,家住贵州省遵义县。2016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永桃,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安徽省寿县人,家住安徽省寿县。2016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辩护人熊兴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安东,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安徽省寿县人,家住安徽省寿县。2016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张欢堂,上海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涛、程兵、饶老二、姚兴刚、程艳华、刘成城、罗云龙、王永桃、王安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艳华及其辩护人陈斌、被告人王永桃及其辩护人熊兴群、被告人王安东及其辩护人张欢堂、被告人王海涛、程兵、饶老二、姚兴刚、刘成城、罗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海涛、程兵、饶老二、姚兴刚、程艳华、刘成城、罗云龙、王永桃、王安东在德清县乾元镇联星村苕溪东街1157号浙江利某机械有限公司大门正对的一仓库内窃得湖州楚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规格为22mm的螺纹钢3.702吨,经德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窃螺纹钢总价值人民币11106元。另查明,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涛、程兵、饶老二、姚兴刚、程艳华、刘成城、罗云龙、王永桃、王安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发货明细、提货单、房屋租赁协议书、扣押、发还清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沈某、李某、王某、郁某、宋某、孙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海涛、程兵、饶老二、姚兴刚、程艳华、刘成城、罗云龙、王永桃、王安东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照片、扣押、发还物品照片、辨认现场照片、电子物证检查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涛、程兵、饶老二、姚兴刚、程艳华、刘成城、罗云龙、王永桃、王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涛、程兵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海涛、程兵、饶老二、姚兴刚、程艳华、刘成城、罗云龙、王永桃、王安东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艳华、王永桃、王安东的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程艳华、王永桃、王安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王安东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安东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虽被告人王安东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故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在具体量刑时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程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饶老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姚兴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程艳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刘成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罗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王永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王安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一七年四月七无书 记 员 张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