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永秀与广州市荔湾区依领服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秀,广州市荔湾区依领服装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019号原告:张永秀,女,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依领服装厂,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路紫荆道**号之**楼西。法定代表人:张远华。原告张永秀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依领服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冯立斌审判员 彭卫群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伍燕燕林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