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1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范吉刚与曲文贤土地承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吉刚,曲文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范吉刚,男,1970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曲文贤,男,1960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范吉刚与被执行人曲文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洮南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吉088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期限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2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波审判员  金玉峰审判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秋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