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范吉刚与曲文贤土地承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吉刚,曲文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范吉刚,男,1970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曲文贤,男,1960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范吉刚与被执行人曲文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洮南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吉088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期限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2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波审判员 金玉峰审判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秋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