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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7民448汤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XX,罗明贵,襄阳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448号原告汤XX,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杨湖居委会*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81********。被告罗明贵,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易岗村*组。被告襄阳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路艺苑华庭*幢*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余乃春。原告汤XX与被告罗明贵、九鼎房地产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汤XX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为490元,由原告汤XX负担。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