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凯与侯文晓返还彩礼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侯文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陈凯,男,汉族。被执行人:侯文晓,女,汉族。申请人陈凯与被执行人侯文晓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O一七年三月一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盛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