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田某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刑终7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男,汉族,1998年9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亮,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晖,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皖0403刑初9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田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刑初9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永审判员 赵 可审判员 李景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