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郭甫益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甫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0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甫益,男,生于1943年3月6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柿子镇人,农村居民,住盐津县柿子镇三河村大地头社**号。身份证号:5321241943********。上诉人郭甫益不服盐津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3民初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仅根据上诉人郭甫益提供的一份没有盐津县人民法院的院印、并且没有以原件核对的“盐津县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郭甫益不是共有人。采用证据不当,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津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3民初14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盐津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潘 华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