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程娟、李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娟,李灿辉,柯美群,李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程娟,女,199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李灿辉,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望江县。被执行人柯美群,女,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李灿辉之妻。被执行人李良华,男,196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望江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7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灿辉、柯美群、李良华的银行存款75725元,或扣留、提取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