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贵喜与大连森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喜,大连森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593号原告:王贵喜,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兴镇。委托代理人:马黎莉、陈明明,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森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迎春街**号人才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清。被告: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魏兴璐**号。法定代表人:刘敏智。原告王贵喜诉被告大连森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无需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贵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贵喜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