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刘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306号原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住址:内江市西林新区兴隆路280号。法定代表人:白永会,系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惠萍(特别授权),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佑春(特别授权),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兰,女,1969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西林新区。原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刘兰已经主动向原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履行了诉请义务,原告的权益已得到实现,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江姝 来源:百度“”